公告日期:2026-05-16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文旅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实际经营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兼顾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薪酬的标准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在职务管理薪酬。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酬实行一定比例的预发,当年未发放的剩余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津贴,原则上按标准均分至十二个月,于每月 10 日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其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发放。
(二)董事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应发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统一支付。
(三)独立董事津贴仅为履职专项补贴,不包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四)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 薪酬的确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负责每年拟定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薪酬方案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薪酬的调整
(一)董事薪酬标准的设定与调整需服务于公司产业经营发展战略,随行业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以适配公司发展需求。
(二)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1.行业薪酬水平;
2.公司年度经营状况;
3.董事个人岗位变动、职责变化及年度履职考核结果;
4.与公司长远发展相适应的其他因素,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通胀水平等。
(三)董事薪酬标准需调整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董事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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