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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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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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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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需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办理证券投资账户信息的报备或报知手续,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不得进行证券投机行为。公司可以聘请证券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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