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向钱潮”)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陈涵律师和孙佳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三、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并于2026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原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总部万向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529号)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潘文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68,89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7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4月20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19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122,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0%。
其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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