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6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相应义务,行使相应职权,履行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有关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董事会建设、资本运作实施、证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关注媒体报道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兼职及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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