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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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8
四、结论意见 ......10
第三节 签署页 ......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之相关事项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2025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48 号),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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