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陕
改发(1992)39 号文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0533749U。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109 号文件批准,
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 72 号
邮政编码:721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64,018,23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
要求顺利完成。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军代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
经国防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
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党组织接受控股股东“陕西烽火通
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领导,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为党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等条件支持。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的活动依其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安排部署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开展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一)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第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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