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2]1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9453D。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3]11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500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2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职工 1500 万股中的 1490.28 万股(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有的 9.72 万股)于 1994 年 12 月 29 日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HAINAN HAIYAO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 192 号
邮政编码:5703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7,365,12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明确,并及时公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制进行医药开发、发展医药工业,不断提高我国医药工业技术,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依照国际惯例和股份规范化运作,保证公司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获得最大的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成药、西药成药、保健品、特医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辅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专营除外)、建材、金属材料(专营除外)、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机械产品、纺织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自有房产经营;中药材、花卉种植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资时间为 1992 年7 月,发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海口市制药厂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以海口市制药厂净资产折股和现金方式出资、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实物和现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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