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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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533 号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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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533 号
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及调整本次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
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与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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