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1、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以上;
2、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4、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5、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6、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
1、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对外投资(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4、对外投资(如股权)相关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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