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4年 5 月 5 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134792410W。
第三条 公司于 1994 年 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审字[1994]9 号文批准,首次依法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内资股 4,000
万股,其中法人股 1,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3,000 万股
于 1994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港币认
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1 亿股,于 1996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苏常柴。
英文名称:CHANGCHAI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 123 号。邮政编码 213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705,692,507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是公司政治核心,重点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公司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和谐组合,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燃机及配套机组、拖拉机、收获机械、植保机械、种植机械、工程机械、环保机械、畜牧机械、粮油加工机械、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模具、夹具、零部件及配件生产、加工、研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存储及开发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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