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疑问,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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