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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