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与战略制定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委员会咨询委员,所聘请行业技术专家要具备对其所在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拥有透彻的洞悉和判断能力,对公司未来可能涉足的投资发展领域能够提出专业意见。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提名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战略委员会聘任的咨询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任工作组组长,另设工作组秘书一人。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工作组秘书,负责根据工作组组长以及战略委员会的指示,做好会议组织准备、资料及议题准备、工作沟通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收集和分析有关战略发展信息,并不定期上报战略委员会;
二、根据公司发展现状以及对未来市场的判断,起草公司中期、长期的发展目标以及规划议案,上报战略委员会;
三、对公司战略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公司各项业务中去;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或资本运作进行研讨,形成战略委员会工作议案;
五、战略委员会交办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
一、对工作组提出的议案进行评审和审议,并形成上报董事会决议的议案;
二、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外部咨询委员或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八、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各委员或工作组成员不定期到国内外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考察活动,比如拟投资相关的项目、技术、投资环境等,费用由公司报销。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章 战略制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学分析预测和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制定分为中期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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