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 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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