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2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81 人,代表股份
174,075,1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44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174,075,1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744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
股份 5,238,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24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5,238,0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242%。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债权债务展期暨大股东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79,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7%;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89,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50%;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9%;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应当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提案的表决;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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