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30-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4 人,代表股份74,17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3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4 人,代表股份 74,170,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3,18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70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3,1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707%。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接受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0%;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5%;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1%;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5%。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2.00 关于大股东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协助解决本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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