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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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已
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推荐的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申请
文件的审查。我公司已按要求组织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进
行了认真讨论,对反馈意见中所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现回复如
下:
请公司回复关于公司购买实际控制人在租用集体土地上违建房
屋的合法性问题,及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问题。
回复:
公司已于 2014年8月18 日取得了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
并经主办券商项目组核查,该说明明确表示“公司所建造的厂房位于《任丘市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允许建设的区域内”,故不属于违建房屋。相关主管部
门表示,房产证和土地证需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才可办理,即房产证需在取得土
地证后方可办理,土地证及房屋相关证件已在办理过程当中。
2007 年 12 月 31 日,梁洪泉与任丘市七间房乡大树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
了《建设用地出租协议》并取得了《任丘市大树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决议》。
该决议约定:“梁洪泉可以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并有权出租。除国家征
收、拆迁等情况发生,不对该土地上建造的厂房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在职权范围
之内,程序合法,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出具的不拆除厂房承诺的具有法律效力性
依据。
2008 年5月10日和2010 年 3月26日,梁洪泉分别与任丘市华北石油永丰 2 / 3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由该公司建造车间、宿舍等建筑物,
该等厂房一直由天河化纤有限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天河
化纤有限于 2014年5月15日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同意购买由梁洪泉出资建
造的厂房,价款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根据中评信宏(北京)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评信宏评报字[2014]第1010 号《评估报告》,该等建筑物的
净值为 1,722,316 元。该决议经公司法定程序制定,且价值经中介机构评估,因
此合法公允,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洪泉出具承诺书,承诺若该等建筑物在日后办理房产证及
相关房屋证件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风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梁洪泉
承担全部责任。经项目组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情形,具有
较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存在厂房建造证件不齐全的权利瑕疵,但公司已取得了
相关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并已开始积极补办相关证件,补救措施充分、得当,
具有可行性,并已对该等风险做出了充分披露,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合法合
规经营及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件列表:
附件1: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
附件2:任丘市大树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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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
见的回复》盖章签字页。
项目小组签字:
内核专员签字: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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