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晋律非字[2026]第 263 号
致: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谢国华、李举政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 140 号 1001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十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召开。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景柱主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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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057 人,代表股份 579,130,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13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566,943,2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72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3 人,代表股份 12,18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11%。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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