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明轩、鄢国根、黄懿,独立董事候选人高香林、祝福冬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教育背景、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并与候选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各位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消极资格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相应专业条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此外,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不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在本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消极资格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提名的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同意将候选人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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