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与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至六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董事可兼职总经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章 总经理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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