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沪主板: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沪主板: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