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
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合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本第(三)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
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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