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券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债券发行前,公司应按时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
件。除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四)针对债务融资工具,除上述要求外,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分别披露
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
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
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