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约束之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除特别
说明外,含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司,下同)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 利益冲突包括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内部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内部人员
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关系而承担了某种责任和义务。而该类特殊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职责时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进而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的「外部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竞争者或
业务关连企业开展业务。外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
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3. 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1. 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连(包括以咨询、
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无竞争业务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除外,但不得因其在公司以外的任职而违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2.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
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3.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接受或给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的礼金。
本款所称“竞争业务”指从事或计划从事公司同类或近似业务,以及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业务。
本款所称“竞争方”指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接、间接竞争的或可能存在竞争的公司或组织,该等公司或组织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该等公司或组织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连公司或组织。
本款所称“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参见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定义。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监管及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
司利益冲突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工作;
(二)管理、保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表》;
(三)采取适当方式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如发现前述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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