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上级党组织明确的公司党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绩效考核为导向,实现股东价值与经营者价值趋同原则;
(二)坚持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防止短期行为;
(五)坚持薪酬水平及结构与市场相贴近的原则;
(六)坚持薪酬水平与全体员工收入增长相挂钩的原则,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七)坚持薪酬收入“先审计、考核,后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确定及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嘉奖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嘉奖构成。
第十条 基本年薪是指按月固定平均发放的年度基本收入,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40%。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行业市场特点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基本年薪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基本年薪原则上应相应下降。企业经济效益以利润总额为依据,参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浮动薪酬,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年薪标准×60%×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当年经营业绩考评结果计算确定。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则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 0。
第十二条 特别嘉奖根据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参照以下条件确定,特别嘉奖总额原则上至多不超过绩效年薪。
(一)公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上级主管部门荣誉的。
(二)公司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的。
(三)公司盈利水平显著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
(四)领导班子被确认为“优秀”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可以嘉奖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况,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相应调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年薪和其他激励报酬直至取消。
(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存在瞒报财务状况、虚报工作业绩等情况,对核定考核目标完成值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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