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
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
尊农、乔久华。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2025 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19,612.23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5,067.5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3,164.18 万元;
2025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97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4,918.51 万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
中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上述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展前,中兴华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重要时间节点、独立性、人员安排、双方责任等相关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和会计师关注的问题;同时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中兴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中兴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中兴华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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