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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31 11:06:02 股吧网页版
*ST东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9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21-048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 2017 年 7 月 7 日《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8 年 8 月 1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2019 年 8 月 28 日《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和 2020 年 9 月 17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0-051)后,2021 年 7 月 27 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北电气”或“东北电气公司”、“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2021)琼民终 36 号民事判决书,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西国资局”)与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或“沈高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气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概况

原告铁西国资局诉称:2007 年 5 月 9 日,原告铁西国资局与被告东北电气(以
下称为“第一被告”)、沈高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被告”)签订《关于沈高职工安置事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由第一被告负责筹资与支付;2008 年 6 月
30 日和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签署《关于妥善解决沈高
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和《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用合计为 13,239 万元;同时约定由新东北电气公司(以下称为“第三
被告”)就第一被告应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11
年 7 月 7 日原告共收到 10,386 万元,仍有 2,853 万元职工安置费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
2853 万元,利息 7,788,690 元以及违约金 1,426,500 元,合计为 37,745,190 元;申
请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本案已于2020年2月11日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并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9 月 16 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
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偿付欠款 2853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已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院不予支持。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㈠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853 万元及违约金 142.65万元;㈡驳回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铁西国资局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海南省高院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立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二审开庭。

上述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60)、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2)、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二、诉讼进展

2021 年 7 月 23 日海南省高院签发(2021)琼民终 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㈠ 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㈡ 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
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沈阳市铁西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853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2853 万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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