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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02 16:11:50 股吧网页版
*ST 光明:关于第十七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2-28

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迎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十

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第十七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4年12月25日

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青年公寓召开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101,207,8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5%,其中非流通股股

东代表股份101,187,632股,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20,174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关于出让本公司在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9%股权的议案;

2、关于出让本公司在铁力光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

3、关于出让本公司在连云港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

4、关于出让本公司在盐城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67.9%股权的议案;

5、关于出让本公司在宿州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5%股权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由2名股东1名监事

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出让本公司在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9%股权的议案。同意

票101,207,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

票。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187,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0,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出让本公司在铁力光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同意

票101,207,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187,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0,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流

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关于出让本公司在连云港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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