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4-12-28
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迎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十
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第十七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4年12月25日
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青年公寓召开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101,207,8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5%,其中非流通股股
东代表股份101,187,632股,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20,174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关于出让本公司在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9%股权的议案;
2、关于出让本公司在铁力光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
3、关于出让本公司在连云港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
4、关于出让本公司在盐城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67.9%股权的议案;
5、关于出让本公司在宿州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5%股权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由2名股东1名监事
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出让本公司在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中持有的99%股权的议案。同意
票101,207,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
票。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187,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0,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出让本公司在铁力光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权的议案。同意
票101,207,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187,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0,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流
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关于出让本公司在连云港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持有的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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