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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02 16:12:02 股吧网页版
S ST光明:关于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7-04-27

中 高 盛

ANSWER

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Beijing Answer Law Firm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光明家具 中高盛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迎泽

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二十四次(2007 年第一次临时东

大会)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光明集团家

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7 年4 月10 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十四次(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7 年4 月26 日在黑龙江省

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青年公寓召开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

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 名,代表股份101,187,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4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01,187,632 股,无流通股股东出度会议参加表决。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审议关于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光明集团沈阳家具有限公司等四户公司应收款项核销坏帐的议案;

3、审议关于对其他应收款核销坏帐的议案;

4、审议关于对应收帐款核销坏帐的议案;

5、审议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议案;

6、审议关于对资产报损的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1) 刘忱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

(2) 赵卫东女士出任公司董事。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其中第7、(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表决,由2 名股东1 名监事

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票101,187,6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187,6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无流通股股东出度会议参加表决。

2、审议关于对光明集团沈阳家具有限公司等四户公司应收款项核销

坏帐的议案;

同意票101,187,63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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