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0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
朱要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何玉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杨 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洲慈航 2019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2018 年度业绩预告》显
示,预计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0 万
元至-50,000 万元。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18 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4,705.61 万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 219,705.61 万元。
金洲慈航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金洲慈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2.1 条和第 11.3.3 条的规定。
金洲慈航董事长朱要文、财务总监杨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玉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金洲慈
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要文、财务总监杨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玉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杨彪、何玉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洲慈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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