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7 20:41:20 股吧网页版
启迪药业: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融资管理,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以及《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融资,是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理权衡降低成本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需要、及时、节约为指导思想,控制筹融资规模,优化债务结构。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证券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证券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筹资活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筹资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资金状况及资金预算情况编制年度筹资方案,年度筹资方案需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形式、筹资期限、资金用途等内容。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及具体项目需求,编制公司股票发行
共同编制方案。

第二条 年度筹资方案外的新增项目筹资,由计划财务部或证券事务部根据具体项目需求,编制银行借款或发行股票筹资方案。

第三条 筹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应相互分离,筹资方案的审批应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财务总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权限进行审批。筹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编制、讨论以及相关审批程序。若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筹资方案的评估与审批。

第三章 筹资方案的实施

第一条 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资的,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在批准的授信额度范围内负责执行,并通过比选方式确认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授信事宜、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贷款合同。以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为主体进行筹资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发起审批流程,各级子公司应积极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及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第二条 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如普通债券还是可转换债券等,并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同时,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支付方式,兼顾投资者的近期与长远利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避免分配不足或过度。董事会秘书准备证券发行或增发预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提交证监会审核,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

第四章 筹资入账与监督管理

第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情况,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银行入账通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附上相关原始凭证,根据借款合同测算借款利息、定期偿还利息与本金。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借款专用簿,内容包括借款银行、本金启、付息日、利率、还款本息等。

第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按照筹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的使用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经营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需事先获得筹融资方案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