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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1:51:08 股吧网页版
德龙汇能: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对外担保制度

[经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一步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
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但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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