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12-18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06,479,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2%。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经办律师:项义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