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0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
定,将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727号)的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或“公
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000万股A股。2009年12月1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683,693,750
股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为3.20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8,782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7,5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28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09年10月20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
验字【2009】第001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于2009年10月修订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并对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制定了子公司募集资金用款
流程,对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严格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公司、募投项目子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专
项账户开户行按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共同对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协议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
1
20%,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专户银行每月向
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公司应在每月5
日前向保荐人、专户银行出具当月用款计划,包括金额、用途、汇款对象等,以及上月的实际用款情
况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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