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9-12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5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
“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该决定书称,目
前公司仍有2项涉诉信息(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
书》涉诉事项、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中执字第00080号涉诉信息)未进行披露。
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披露的涉诉事项和重大合同进
展情况予以披露。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根据警示函中的信息开展整改,
并咨询了相关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根据公司搜集到的资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及子公司广东国恒
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相关涉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颜关伟诉深圳
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
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
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该
院主持调解后,2013年1月21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颜关伟,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景颜村197号
1
2、被告1:深圳市国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