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宏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独立董事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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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2-08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稿)及《内蒙古宏峰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5年11月21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
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
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体现了非流通股
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
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赫国胜、万寿义、潘瑾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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