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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恒铁路: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8-21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

市花园5号楼25层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8 月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0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

5号楼2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1人,代表股份

206,310,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1%。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一)审议《华炜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二)审议《钱育新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经办律师:项义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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