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9-23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5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
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字【2013】7号),公司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全公司开展了整改工作。根
据对相关法律纠纷案情的分析,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事宜,公司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向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管、法务部、财务部、各子公司发出
了《针对<天津证监局警示函>落实整改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3)【015】)
(以下简称“落实整改的通知”),落实整改的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引述并做出要求如下:
一、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包
含各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做出公告;需要股东会
审批的担保由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如需事先签约,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应在担
保合同上注明“该担保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将担
保合同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公告程序。
二、应披露的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2、9.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要求,公司(包含各子公司)如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当事人
应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测算,经测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外投资或出售资产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包含各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出售资产事项的,
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测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
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包含各子公
司)出售子公司股权,购买股权造成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的,相关业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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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交易合同上注明“交易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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