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持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国运新能源 指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595
宁国运/划出方 指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电投/划入方 指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国运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宁国运
本次无偿划转 指 持有的国运新能源 206,896,551 股股份(占国运
新能源总股本的 18.17%)无偿划转至宁夏电投
持有
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国运新能源股份,即宁国运
标的股份/标的资产 指 持有的国运新能源 206,896,551 股股份(占国运
新能源总股本的 18.17%)
自治区国资委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国运与宁夏电投就本次无偿划转签署的《宁夏
《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指 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8.17%股权无偿划转
协议》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持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51072-01号
致: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电投的委托,担任宁国运拟将其所持国运新能源18.17%股份无偿划转至宁夏电投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无偿划转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无偿划转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划出方、划入方、上市公司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无偿划转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无偿划转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相关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仅供宁夏电投为本次无偿划转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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