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6 17:00:07 股吧网页版
*ST宝实:关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 宝实 公告编号:2025-123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的全资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预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66%(即不超过 7,515,132 股),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 2,100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 4,2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资金来源为宁夏电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延迟或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宁国运发来的《关于增持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事项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宁夏电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6%(即不超过7,515,132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计划增持主体名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宁国运及一致行动人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34,024,7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4%。宁夏电投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披露增持
计划: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和 2025 年 9 月 2 日分别披露
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和《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宁国运拟将持有的公
司 206,896,551 股 A 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17%)
无偿划转给宁夏电投。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宁夏电投直接持有公司 206,896,551 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17%),宁国运直接持有公司 127,103,449 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无偿划转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除前述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外,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四)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增持。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66%(即不超过 7,515,132 股)。

(五)本次拟增持金额:本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2,100 万
元人民币,不超过 4,200 万元人民币。

(六)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判断、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等因素,择机适时实施增持计划。

(七)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拟增持主体宁夏电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九)拟增持主体承诺

1.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含可能存在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