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等组成,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和的 30%。
具体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内部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采取月度预发,年终考核评价兑现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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