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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1:56:46 股吧网页版
古井贡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各所属分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管理层;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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