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进入公司资金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三)公司有义务接受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公司经营层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