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购买保本浮动性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如涉及募集资金,相关程序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执行;其他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四)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证券投资过程中申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应在新股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抛售。公司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收益率在一定时期内低
于同期银行利率时,公司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股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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