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等;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相关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经出席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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