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6-03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 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凯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7 名,代表股份 819,948,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799,620,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7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3 名,代表股份 20,328,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24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5 名,代表股份 33,018,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812,9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19%;反对
10,728,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4%;弃权 40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82,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40%;反对 10,728,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918%;弃权 40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19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
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4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2,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07%;反对 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1%;弃权4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王亚茹
3.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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