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9 19:12:45 股吧网页版
东北制药: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5-05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终 2132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民事
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90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6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2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9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依法
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5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