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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3:32 股吧网页版
东北制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
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金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一)、(二)标准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
资资金,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监法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
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审监法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
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
资金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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