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力,管理公司业务,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
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定期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ESG(环境、社会、治理)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一)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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