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080-22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9月24日、11月21日、12月19日、2025年4月23日、9月19日、12月29日及2026年3月30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1F20231080-7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1F20231080-8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1F20231080-9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01F20231080-1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
01F20231080-18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9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
况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20号)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21号)(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26日,青岛双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50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承办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
本《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青岛双星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青岛双星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青岛双星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及《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实现间接持有锦湖轮胎 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双星集团、城投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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